
合同约定业绩不达标可解除,劳动者签字确认,公司却要支付赔偿金?
案例背景:
2014年3月24号,吴某与某电子产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33月24号至2017年3月23号。工作内容为导购。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一个约定,如果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即连续三个月每个月都没有完成当月的销售任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吴某也在这样的一个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在吴某入职大概半年多的一个时间,2014年12月,公司书面告知吴某,2014年9月到11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吴某对于这样的解除不认可,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是支持了员工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公司不服......
谋士专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中员工签订了三个月考核不达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因为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即使员工签字认可了该约定也是无效的。虽然这条约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公司对于员工的考核依然是有效的,员工如果入职前签订了考核标准,在职期间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单位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在培训或者调岗后员工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或者支付待通知金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谋士专家提醒:
所以企业是以不胜任来解除员工的话,至少需要四个步骤:
1、先要证明员工不胜任;2、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3、证明经过企业的培训或调岗仍然是不胜任;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支付赔偿金。